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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危害因素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成为共识;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成为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管理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企业规避风险的有效手段和预防措施。

职业卫生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卫生部、各地卫生厅以及各地区疾控中心,而负责监测工作是由各地疾控中心、环境监测站或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

 

 相关标准

国家对职业卫生工作高度重视,不但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并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以确保卫生部《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86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在各企业的实施,以保护劳动者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GBZ/ T 229-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

《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国家强制性标准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国家强制性标准

GBZ/T160-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 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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